道德与法律的边界
罗翔认为,“泛道德化”倾向会摧毁道德本身。道德应是自律而非他律,一旦成为强加于人的完美主义标尺,便容易催生虚伪。他在此基础上,深入辨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道德主义路径。
积极道德主义 +
以道德作为惩罚的正当化依据。只要行为违背了道德,就应想方设法进行惩罚。其目标是塑造圣人,但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核心观点:
- 希望将所有人都塑造成道德完人。
- 是传统中国“德主刑辅”思想的一种体现。
- 过高的道德要求反而会导致普遍的“无道德”。
消极道德主义 -
把道德作为出罪或正当化的依据。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人性的软弱与复杂情境。
核心观点与案例:
- 行为违德不一定犯罪,行为合乎道德鼓励则不应受罚。
- 案例:帮助重病母亲安乐死的女儿,法律上构成故意杀人,但司法实践中会因其行为背后的道德同情与人性挣扎,给予缓刑。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
正义的实现路径
公众心中朴素的正义感,在网络时代常演变为压迫性的“道德审判”。罗翔强调,真正的正义必须经由程序,因为撇开程序追求结果正义,反而可能导致更大的非正义。
两种路径的对立
法律追求的是一种在程序中有序实现的、人们可接受的“有瑕疵的正义”。而民众有时渴望的是一种绕过程序的、即时的“心中正义”,这种渴望的根源深植于我们的文化心理。
文化心理探源:对“侠”的迷恋
对孙悟空、令狐冲等“规则破坏者”的迷恋,反映了我们对超越规则的“侠义”的推崇。这种文化心理认为只要动机高尚,便可无视程序。这本质上是一种对自我激情的放纵,缺乏对规则和秩序的敬畏。
法治的根基
法治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核心在于对权力的约束。它需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结合,最终确立“法律至上”的原则,并清晰划分公权与私权的边界。
1215年《大宪章》
作为权力斗争的副产品,首次确立了“王在法下”的原则,播下了权力受法律约束的思想种子。
自发秩序的演进
哈耶克所说的“自发秩序”,指法治思想在历史长河中因其竞争优势而逐渐被世界各国认同和接受。
现代法治核心原则
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允许。公民在法律未禁止的领域内享有自由。
自我认知与成长
罗翔坦诚地分享了他的心路历程,从一个技术至上的法学生,到深刻反思人与知的有限性。他认为,真正的成长始于承认自己的无知与偏见,并努力跨越知与行的鸿沟。
思想转变的阶段
- 技术主义的优越感:早期沉浸于法律逻辑,享受与大众观点不同的专业快感。
- 知行鸿沟的痛苦:意识到自己所教导的,自己却做不到,陷入虚伪的自我控诉。
- 承认有限性的谦卑:通过人生经历,承认自己的理性、逻辑、阅读都是有限的,一生都在走出偏见。
作为“牛虻”的自觉
他将知识分子的角色比作苏格拉底所说的“牛虻”:一方面要叮咬权力,警惕其滥用;另一方面也要叮咬民众,提醒他们激情的界限。最重要的是,还要时常叮咬自己,警惕个人的崇高感。